国防建设有你一份,江苏铭星邀您加入盐城人民防空协会!

日期:2021-10-29 阅读:

江苏铭星,耀晖、铭城、禹衡、世纪安康等单位发起的盐城人民防空协会即将成立啦!为响应政府号召,并在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建立健康完善产业链条,让更多企业参与人民防空国防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知识共享,市场共享,业务共享目标,我们诚邀您加入盐城人防协会。

协会立足盐城,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将依托自己创建的一网(网站),一号(公众号)、一刊(会刊)、一平台(营销平台)为会员提供全面服务,实现人防产业链价值增值。我们竭诚欢迎建筑,设计,智能,大数据,给排水设备,中介咨询等与人防相关企业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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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防空协会章程

 总 则

 本协会名称为盐城市人民防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由盐城市从事人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及与人防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在盐城市范围内开展人防学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防建设。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宪法和《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建设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行业道德风尚,努力为人防建设提供各项技术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位于盐城市亭湖区绿城路895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人防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咨询;

     (二)提供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技术、通信警报的技术咨询;

     (三)提供人防设备生产、安装、检测技术和人防规划编制咨询;

     (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人防业务(行业、学科)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调离本系统或退休的,会籍原则上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德好,业务素质高;

(二)在人防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并经盐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生效,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并经盐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金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盐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xx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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